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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船舶和海上设施等效免除管理规定》修订解读

浏览次数: 155 发布时间: 2024-11-28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印发了《中国籍船舶和海上设施等效免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于2007年发布的《中国籍船舶等效、免除管理暂行规定》(海船检〔2007〕356号)规定了船舶等效免除的办理原则、程序和办理时限等要求,为规范船舶等效、免除工作,促进新技术、新装备在船应用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船舶等效免除工作面临一些新的形势。一是海洋经济蓬勃发展,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新船型、新技术、新材料发展迅速,对等效免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水上安全治理模式加快推进向事前预防理念转型,需加强制度建设。三是同类型常规等效免除事项多,工作模式和技术评估要求日臻成熟,已经具备构建高效、便捷的新型工作流程的条件。

本次修订优化了等效免除工作程序,细化具体工作要求,统一办理标准,明确各方责任,形成闭环管理。

二、修订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总则、一般规定、等效免除的提出、技术方案的编制、技术方案的确认、监督与责任、附则,共计7章33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与现行船舶技术规范要求相协调。

根据海事管理机构等效免除监督管理职责,增加海上设施的相关办理要求,适用范围还包括渔业船舶,不适用于军用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

(二)分级分类调整常见等效免除事项办理职责。

中国海事局组织制定并公布实施常见等效免除事项清单以及实施指南。直属海事局负责船舶常见等效免除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等效免除事项由中国海事局负责。新建或重大改建船舶、现有船舶的常见等效免除事项分别报请船舶拟建造地(改建地)、拟登记地的直属海事局进行技术确认。未设置直属海事局的,应当向中国海事局或指定的直属海事局报送。

(三)强化风险预防和技术把关要求。

《规定》明确了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材料前,应选取适用的风险评估方法,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编制论证报告。负责现场检验或审图的船舶检验机构对材料进行初审,省级船舶检验机构或被认可组织对等效免除事项技术评估后制定等效、免除技术方案。海事管理机构出具确认意见并跟踪等效免除的落实,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

(四)细化等效免除办理材料要求。

《规定》细化了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提出需求时须提交的材料、省级船舶检验机构或被认可组织提请海事管理机构技术确认时提交的材料。明确了海事管理机构出具技术方案确认文件,船舶检验机构按要求检验后签发(注)相关的证书文书。

(五)建立船检与海事的信息通报和实船核查、异议处理机制。

《规定》增加了船舶检验机构、直属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之间等效免除办理和证书签发(注)的信息通报机制,以及直属海事局等效免除实船核查和船舶检验机构的异议申诉机制。

(六)增加了监督和责任要求。

《规定》增加了船舶和海上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船舶检验机构、船舶和海上设施、海事管理机构等各方责任义务,明确职责边界,推动等效免除工作实现闭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