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丝带说案】套牌船舶!害人害己!
宁波海事
【案情陈述】
2018年7月李四取得X轮船舶所有权。2019年5月22日,李四与张三签订《买卖成交协议书》,协议约定卖方李四(被告)将X轮转让于买方张三(原告),购船款460800元,张三支付定金5万元。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如买方违约,定金归卖方所得;如卖方违约按定金5万元数额双倍共计10万元赔偿买方。 卖方承诺船上证件齐全,国家海事机关认可,无不良记录及法律或债务纠纷,如有问题则全权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但实际上李四在出售X轮前,早在2018年10月取得所有权后申请临时检验时,就已从B海事局获知该船存有实际船舶主尺度与船舶证书记载不符的问题,却未如实告知张三。 在张三支付购船款后,李四于2019年5月28日交付船舶并将所有权证书及检验证书簿一并交付张三。张三接受船舶后于2019年7月向B海事局申请办理年检手续,B海事局告知鉴于该船主尺寸与证书记载严重不符,系套用X轮证书,不予检验发证。 2019年9月,张三向法院起诉主张:1、解除张三、李四于2019年5月22日签订的关于X轮的《买卖成交协议书》;2、判令李四返还张三定金50000元、购船款460800元;3、判令李四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 【观司法审判】 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对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根本违约,原告是否有权解除船舶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为被告李四未如实告知船舶主尺度与证书记载不符的问题,导致原告张三无法办理船舶检验取得船舶适航证书,造成了船舶无法营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法院判决认定李四已经涉及根本违约,解除《买卖成交协议书》,并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的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相互返还,即李四返还购船款460800元,同时张三返还X轮。法院还综合考虑张三实际损失的举证情况及李四违约情节等因素,酌情认定李四赔偿张三损失5万元。 【示有关当事人】 买方在买船时,一定要注意查验船舶是否具备齐全有效的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国籍、船舶检验等证书原件,查验各证书之间表述船舶特征数据的吻合性及船舶所有人是否为有权出售人,可以将船舶所有权、检验证书上的船照与买入的船舶标的物实物作一个比对,对船证是否一致有个基本的判断。当发现船舶存有国籍证书、检验证书已过期,或未按期完成各类检验的,请多多留心,问清楚产生的原因。尤其对于船舶买入后仅取得了船舶所有权,尚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又急于转让出售的船舶,请一定要谨慎! 另一方面为了保障各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买卖双方在签订船舶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的完整性,应该包括: 1 当事人的名称及住所要真实有效,只有签订主体真实有效才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2 具体写明交易船舶的详细特征,包括船舶识别号、船名、船舶类型、建造时间地点、总长、总吨、主机功率等各种船舶参数; 3 交易价款、定金要约定清楚,要有明确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4 履行合同的期限、交船的时间地点要有约定,避免产生歧义; 5 违约责任更要条款化,应当例举双方具体的违约情况,如果违约责任太过于笼统,就不具可操作性。 【鉴船舶登记机关】 船舶登记机关在审核买卖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材料时要特别警惕套牌船的可能。要重点关注新的买受人提交的船舶近照与前一登记机关上传在船舶登记系统里的,或留存在船舶检验系统中的船舶照片是否一致,相关证明材料中的船舶技术数据是否一致。对于中间登记省略,或只申请了所有权就转让的,或存有脱检记录,或国籍证书已过期的休眠船舶等异常现象的,更要谨慎地通过大数据共享、动静联合、跨部门协同等举措作进一步核验。对于地方船检检验的转籍船舶,在取得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通知书》或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后再进行所有权登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套牌船的风险。 来源:宁波海事局政务中心 作者:江唯 责编:彭佩萱 方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