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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以案为鉴丨关于开敞式救生艇和封闭式救生艇的那些事

浏览次数: 2510 发布时间: 2022-05-30

中国海事

前言


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来,福建海事部门持续开展国内航行船舶救生设备专项检查,重点治理船舶救生设备在产品质量、船舶配备、技术状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船舶整改纠正救生设备缺陷隐患。其中:船舶救生艇是为救助落水人员或当船舶遇险时撤离乘员的关键性救生设备。

下面小编结合《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和一个实船安检典型案例,聊一聊关于船舶配备开敞式救生艇还是封闭式救生艇的那些事。


救生艇种类

首先给大家介绍下几款不同的救生艇,按照《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的分类和定义,救生艇种类主要有:

1

开敞式救生艇:


开敞式救生艇是早期船舶常见的救生艇,满足LSA规则关于救生艇构造、浮力、稳性、属具等一般性要求,但由于没有遮挡和封闭装置,遇到风浪时艇内较容易进水,如被风浪打翻,靠艇内人员的自身力量难以扶正,在低温或暴晒时乘员无法得到足够安全防护。

2

部分封闭救生艇:


部分封闭救生艇装设固定附连的刚性顶盖,该顶盖从艇首和最后端延伸不少于该救生艇长度的20%,设固定附连的可折式顶篷, 可折式顶篷连同刚性顶盖形成一个能挡风雨的遮蔽把该艇乘员完全罩住,在两端和每一侧都有进口,但此类救生艇较为少见。

3

全封闭救生艇:


全封闭救生艇设有完全围蔽救生艇的刚性水密围蔽,为乘员提供遮蔽保护,一般为具有空气维持系统的耐火救生艇,在水面时能保护其额定乘员经受持续油火包围该救生艇不少于 8分钟。此类救生艇在客船、客滚船以及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危险品运输船舶较为常见。

4

自由降落式救生艇:


自由降落式救生艇除了满足全封闭救生艇的要求外,还具有较好结构强度、承载保护能力、自动扶正功能,可依靠自身重力在核准高度下,从支架滑道自由降落入水,一般设置在船舶尾部,具有操作简便,释放快速的特点。

典型案例



(一)船舶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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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经过



2022年4月26日,泉州泉港海事处执法人员在中化外走马埭作业区1#泊位对老旧油船“***168”轮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该轮存在:《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记载两舷救生艇均为“全封闭耐火救生艇”,而实际船舶配备的均为开敞式救生艇,存在重大船检质量缺陷。

另外,该轮还存在右舷航行灯基座及灯罩严重锈蚀洞穿等多项滞留缺陷,泉港海事处对该船实施了滞留。这艘油船究竟是救生艇配备安装错了呢?还是船舶检验证书记载错了呢?下面我们就对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相关修改通报,重点说说关于船舶救生艇配备的事儿。


规范依据

1


该轮安放龙骨日期为2005年4月15日,船舶种类:油船,总吨:1984,总长:88.02米,船长:79.98米,营运航区:近海航区。救生艇均为船舶建造时所配备。

2


适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四篇第3章2.1.3的规定:“ 装运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验)货物的油船、液化气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其救生艇、筏配备如下:

航行于远海航区或航行于近海航区且船长等于或大于85m的船舶,每舷应配备经认可的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耐火救生艇。此外,全船还应配备能容纳船上总人数50%的气胀救生筏。

航行于近海航区且船长等于或大于60m但小于85m的船舶,其救生设备的配备定额与远海航区船舶相同,但所配备的救生艇可采用其艇体为阻燃或不燃材料制成的开敞式机动救生艇。”




本篇关于船长定义:“系指量自龙骨板上面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其大者。”该轮总长88.02米,船长79.98米,在救生艇配备时适用的船长小于85米(较容易误用总长)。

根据该轮适用的规范要求,该轮虽是装运闪点不超过60℃的油船,但船长小于85米,航行于近海航区,船舶所持救生艇《船用产品证书》显示艇体为阻燃或不燃材料制成,所以该轮配备开敞式救生艇是可以满足规范要求的。

船舶安检员对相关缺陷及处理意见与船员进行充分沟通,随即通报船东和船检机构确认,船检机构的验船师承认工作失误,重新开展临时检验并对船舶检验证书进行更正和补发。  

案例分析


本案例是关于船舶救生艇的配备典型问题,需要对适用船舶检验规范的具体章节条款进行深入梳理和掌握。特别需注意的是,船舶救生艇如何配备需要综合考虑适用范围、船舶种类、船长、航区、安放龙骨日期等关键因素条件,同时引用规范条款也要遵循“新船新办法、老船老办法”原则。如上述船舶在2006年3月1日及以后建造安放龙骨或船长大于或等于85米,则需配备耐火救生艇。

注:《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关于耐火救生艇定义:除符合具有空气维持系统的救生艇的要求外, 耐火救生艇在水面时应能保护其额定乘员经受持续油火包围该救生艇不少于8分钟。

鉴于开敞式救生艇对海上遇险救助和乘员保护能力较差等原因,《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在83修正案中,要求国际航行新造船舶禁止使用开敞式救生艇,客船应配备部分封闭式或全封闭式,货船应为全封闭式。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6年修改通报(2006年3月1日生效)对客船、干货船等仅有配备机动救生艇要求,是否封闭式未具体明确。但对装运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验)货物的液货船,明确每舷应配备经认可的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耐火救生艇。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2008年9月1日生效)对救生艇配备做出进一步修订,对客船、干货船及载运闪点超过60℃(闭杯试验)液货船,每舷至少应配备1艘部分封闭式或全封闭式救生艇;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2年修改通报(2013年3月1日生效)专门针对船舶救生设备配备做出修订,新建货船如需配备救生艇只能使用全封闭式或自由降落式救生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