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关注丨内河散液船舶突出问题缺陷“十必查”
来源:广州港航微信公众号
水路运输是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巨大的安全和环境风险。内河散液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以及人员素质相对沿海船舶存在差距,风险更为突出,火灾爆炸事故时有发生。
今年4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启动为期3年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整治工作。海事部门梳理了内河散液船舶突出问题缺陷,希望广大船员朋友切实履行安全和防污染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降低风险隐患。
一、私设暗舱暗管
私自改变舱室布置、加装设置暗管暗舱是船舶转移货物的常见手段,也是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的最主要原因。
问题表现形式
(一)船舶通过在如艏尖舱、机舱花钢板下方或舵机间下方等隐蔽处所增设舱柜或进行水密改装的方式,用于储存来自货舱的液体货物。
(二)船舶私自设置连接于货物管线或货舱舱壁的管路,并配合移动的驳运泵将货物转移至货舱以外的其他舱室(如空隔舱、压载舱等)进行储存。
暗管常见示例图如下:
① 货泵舱顶部横向骨材间设置一隐蔽的管路,通过可拆卸的皮管和驳运泵从货泵滤器底部放残考克处驳运货油至相邻空舱。
② 货管上设置一管路通往暗舱。
③ 通过对艏部舷侧空舱进行水密改造,并采用连接货舱的管路将货油转移其中。
④ 机舱前舱壁处花钢板下方私自设置一舱柜,通过管路接收来自货舱的液货。
整改建议
针对发现的暗舱、暗管等违规设施,要求船方立即拆除,确保船舶布置满足船图一致性要求。
二、船舶防静电措施落实不到位
静电是引发火灾爆炸的隐藏杀手,船舶防静电措施落实不到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包括火灾、爆炸、设备损坏和人员伤害等。
问题表现形式
(一)通道、扶梯人体消静电处被油漆涂抹。
(二)人员未落实静电防护措施,作业人员未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鞋。
(三)移动式防污泵未与船体跨接以消除静电。
(四)管系的防静电接地和跨接线腐蚀烂断。
(五)未定期检查船上跨接件。
(六)便携式货油软管导电连续性未按照制造商的指导进行测试和维护。
(七)绝缘法兰和绝缘软管未定期检查,检查周期超过1年。
跨接静电片缺失
静电线破损
整改建议
(一)船/岸作业管线之间应采取防静电措施,金属物体,构件,货物管系间和船体应实现有效跨接,应定期检查船上跨接件,保持导电状态完好。
(二)输油软管和洗舱软管应在其整个长度上具有导电连续性,包括管箍和法兰间的有效跨接,并应接地以消除静电荷。
(三)油船登乘口和通向货物区域的生活区出入口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
(四)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应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
三、安全设备未配备或配备数量不足
在紧急情况下,如果安全设备未配备或配备数量不足,应急反应能力会显著下降,可能导致事故处理不及时,增加事故的严重程度。
问题表现形式
(一)未按规则要求在船上配有足够数量的安全设备。
(二)船上配备的安全设备未保持齐全并存放整齐,如缺少自吸式空气呼吸器、保护服、长靴、手套和贴肉护目镜、防爆灯和配有能抵抗所载货物影响的腰带的防火救生绳索等。
(三)船员未按要求对呼吸器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四)空气瓶数量不符合船舶检验规则的配备要求,如备用气瓶等。
(五)安全设备未存放于货泵舱附近易到达处(至少一套)并标识清晰。
整改建议
(一)应至少有一套符合要求的安全设备,存放在泵舱附近、易于到达处的、具有明显标志的储藏间内。
(二)其他安全设备也应放在适当的有明显标志的和易于到达的地方。
(三)呼吸器应由负责的驾驶员每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并把检查结果记录在船舶航海日志里。
(四)该设备应由专业人员每年检查和试验一次。
四、驾驶室门窗无法满足密闭要求
驾驶室门窗密闭不严,可能导致有毒有害气体侵入,对船员健康构成威胁。同时,若外部环境恶劣,如风雨大,也可能影响驾驶室内的操作环境,增加操作失误的风险。
问题表现形式
(一)面向货物处所的生活区(非驾驶台)A—60窗户内耐火胶缺失,窗框为可燃材料,玻璃破损,窗框周围无防火分割材料,门锈蚀,局部锈穿,无防火门窗的船用产品证书等。
(二)驾驶室侧门变形或胶条老化断裂严重。
整改建议
(一)驾驶室的门窗可以位于规定的限制范围内,只要它们的设计能保证驾驶室迅速而有效地达到气密(依靠类似于软橡胶材料和夹紧闭装置来达到气密要求)和油气密。
(二)载运闪点低于60℃货物的液货船面向货物区域和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的上层建筑及甲板室侧壁上的窗和舷窗应为永闭(不能开启)型。这种窗和舷窗应按“A–60”级标准建造(注:可以通过核查铭牌来确定其是否为船检机构认可产品),但驾驶室的窗除外。
(三)船舶检验规则规定货物控制室的门面向货物处所或者距离面向货物区域端壁不超过船长的4%范围内(3-5米),在主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设置,但必须为A-60的门。
(四)面向货物处所或者距离面向货物区域端壁不超过船长的4%范围内(3-5米)的窗户亦需满足A-60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
(一)驾驶台的门窗可以设置在限界面3m范围内,但要保证驾驶室能迅速而有效地达到气密和油气密。
(二)限界面5米以内的位置可以设置货物主控制站、食品间、储藏室及物料间这类服务处所的出入门,但是这些出入门不得直接或间接通往包括有或用作起居处所、控制站的任何其他处所,或诸如厨房、配膳室或工作间的服务处所,或含有油气着火源的类似处所,并且这个处所除了面向货物处所的一侧,都要做A60处理。
五、货物装卸软管状况不良
货物装卸软管状况不良可能导致危化品泄漏,造成环境污染,若危化品具有易燃易爆特性,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对人员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问题表现形式
(一)用于驳运气体和液体的货物软管与货物不相容或不适合于货物的温度。
(二)软管未标出最大工作压力、适用工作温度等。
(三)整套软管管口或外部保护层存在外观缺陷,损坏、滑动、扭曲、过度锈蚀(腐蚀)等现象。
(四)船舶输油软管未按规定测试、无法提供测试记录、未标明检测日期和测试压力。
(五)输油过程中软管弯曲半径过小。
(六)不使用时软管两端未用盲板盲妥。
整改建议
(一)在货物装卸操作期间用于驳运化学品液体和蒸汽的软管应适合化学品的性质和温度。
(二)船上自备的货物软管作为要求必须经测试和证明合格。
(三)日常和连接前,应检查其完整性,如货物软管内部或外壳可见的任何可能的缺陷,严重损坏或泄漏则不应被使用。
(四)驳运货物后,软管应冲洗、排空和干燥。
(五)贮存时应水平放置在载体上,以避免软管过度的弯曲。
(六)如果软管敞开贮存,应防止阳光直接照射。
(七)使用船上自备软管进行货物过驳、装卸作业的,符合相关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如GB/T14525和GB/T 37997的要求,应确认其持有合格证书及压力、密性、导电等测试数据在有效期内且应定期进行检测,检测间隔应满足制造商的要求。
六、未设置有效的安全通道
在紧急情况下,如火灾、碰撞等,船员需要迅速疏散到安全区域,缺乏有效的安全通道会延误疏散时间,增加人员伤亡风险。
问题表现形式
(一)舷梯(或跳板)下未安放安全网,或安全网破损严重,或安全网两端未做有效固定。
(二)舷梯(或跳板)的栏杆立柱未安装、安装后未做固定。
(三)底部平台安全插销未锁定。
(四)舷梯维护保养不到位,存在系固部件锈蚀磨损,踏板锈蚀严重甚至洞穿,木质踏板材质腐烂,部分缺失,紧固件松动。
(五)登船跳板搭建在紧绷的缆绳上方或下方。
(六)通道设置没有远离管汇区靠近生活区。
(七)船岸间提供的登船跳板长度不足,无法安全延伸至船舶任一甲板,无法建立船岸安全通道。
(八)船舶未设有第二通道(如液化气船)。
整改建议
(一)船/岸通道船舶和码头共同承担提供船岸安全通道的责任。
(二)舷梯必须稳固,并有栏杆或攀索,软梯必须牢固安全,人员应仅使用指定的安全通道,在可行的情况下,该通道尽可能靠近船员生活区并尽可能远离管汇处,不应放置在货物或其他悬空载荷可能从头顶通过的地方。
(三)任何设置的通道都应符合其作为通道的设备构造和安全要求,并视情况由船方或岸方予以正确放置。
(四)岸上和船舶之间的安全舷梯或跳板梯通道,应设有侧面支柱和栏杆的直的轻质桥段结构。
(五)船岸间的通道设施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六)经常检查并保证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设置要求,适应潮汐和船舶干舷的变化。
(七)船岸都应在其附近配备带有灯具和绳索的救生圈,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八)船岸安全通道应保持畅通,船长超过150m的船舶应设有第二通道,如果条件不允许,则应使船舶外舷的一艘救生艇处于随时降落状态,或备妥外舷梯。
七、气体检测设备配备使用问题
气体检测设备配备故障或缺失可能导致无法及时发现气体泄漏,增加火灾、爆炸、中毒等风险。
问题表现形式
(一)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设定值不满足规则要求;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器、控制系统故障,如探测器探测到的数值与实际有较大偏差;未保持持续工作状态;未定期测试并记录。
(二)便携式:船上未按要求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有效的便携式气体探测仪;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仪故障。
(三)用于舱室空气取样的软管或线缆长度不足。
(四)固定/便携式气体探测设备未保持定期检测,如未进行年度检测或参照生产商建议的间隔期把设备送(岸基)检修,或证书与仪器不一致。
(五)对于单套设备的,未按生产厂家建议配备必要的配件。
(六)船员不熟悉固定/便携式探测设备的用途、使用和校准
(七)船上未配有足够、有效地用于校准固定/便携式分析仪的标准样气。
整改建议
(一)载运有毒和/或易燃货品的船舶,至少应配备 2 套专为该类蒸气而设计并经校准的试验仪器,如果这种仪器不能兼用于试验毒性浓度和可燃浓度,则应各备有 2 套单独的仪器。
(二)蒸气探测仪可以是可携式的,也可以是固定式的。如果已装设了 1 个固定探测系统,则至少还应备有 1 套可携式探测仪。
(三)对于单套设备的,应按生产厂家建议配备必要的所有配件。
八、船舶消防措施落实不到位
消防措施不到位可能引发火灾事故,影响应急救援的有效性,将延误救援时机,威胁船员生命安全。
问题表现形式
(一)未按《防火控制图》或《消防救生设备布置图》的要求配备或布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具),如厨房未配备相应型式的灭火器和灭火毯等,或配备的灭火器与图中要求的不一致,燃油锅炉间/机舱间未配备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等。
(二)防火门损坏、自闭式防火门未安装自闭器或自闭器故障或被人为拆除,或未保持自闭状态等。
(三)固定干粉灭火系统未处于立即可用状态,如船舶装卸区域的干粉软管等。
(四)作业中无线电对讲机等通信设备不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五)危险区域内使用的手电筒、照明设备、工具不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六)在港作业期间未保持VHF/UHF、AIS(如无自动选择功能时)处于低功率状态。
整改建议
(一)危化品船舶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船舶消防设备和系统,确保消防设施良好状态且随时可用。
(二)船舶货油作业区域内使用的通信,作业和照明工具以及作业人员着装应符合防火,防爆,防静电的作业要求和相关规定。
(三)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并保持良好状态),固定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应处在工作状态。
(四)船舶应按规定配置气体探测与报警装置,并定期校验和妥善维护。
(五)危险区域内使用的手电筒、照明设备、工具应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九、部分货舱液位、温度、压力等显示与实际不符
液位显示不准确,可能导致货物装载过多或过少,影响船舶稳性和货物安全;温度显示不符,可能无法及时发现货物过热或过冷,引发火灾或货物损坏;压力显示错误,则可能导致货舱超压或低压,影响货物质量和船舶安全。
问题表现形式
(一)船舶安装货舱固定式测量,遥控温度显示,货舱压力测量系统未定期由专业机构或厂家完成了检查校准。
(二)货物操作时未正在被使用。
(三)温度和压力控制仪表各舱显示读数与实际不符,或传感器故障。
(四)报警装置故障或失灵。
(五)液货舱温控系统报警值和压力报警设置不正确。
整改建议
在日常作业中,内河危化品船舶由于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设备传感器故障的情形较为普遍。此外,还有部分船舶将监控设备关闭。作为液化气体船舶,规则额外提出了须对仪表进行定期校准的要求。航运公司以及船舶应结合设备操作及维护保养说明,提前做好仪表的试验和重新校准工作,避免设备误差过大。
十、船上生活区、机舱等外部开口未保持关闭
生活区和机舱内通常有许多电器设备和复杂电路,如果外部开口未关闭,可燃或有毒气体可能进入,增加火灾、爆炸或中毒的风险。
问题表现形式
(一) 液货舱的舱盖、液位测量孔、液货舱的清洗出入口盖未保持关闭。
(二)生活区非防爆空调货物作业期间未关闭或无相应的控制措施。
(三) 船上生活区、物料间、机舱的所有外部开口未保持关闭。
(四) 空调未置于内循环状态。
整改建议
(一) 作业时,船上生活区的所有外部开口均应保持关闭。
(二) 在港期间仅使用一个入口进出,并随时保持关闭,须保持关闭的门应清楚地标示,门不能锁闭,但必须有效防止外来人员登船。
(三) 在货物作业期间是否关闭所有的外部门、舷窗、类似开口。
(四) 外置设备空调是否为防爆型或相应的控制措施,如分体式空调的作业期间的使用等。
(五) 高温期间,仍应保持门窗关闭,机舱通风可以开启,但在影响其服务的机械处所安全作业时,应考虑给予关闭。
(六) 保持生活区空气压力高于环境空气压力;
(七) 油船在港卸货作业期间,货泵舱应保持连续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