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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事关所有船舶

浏览次数: 121 发布时间: 2024-12-09

来源:宁波海事


为深入推进船舶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建设,促进船舶登记与检验工作有效衔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于近日印发《船舶登记种类与检验类型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详见附件),自2024年12月1日起生效。《对照表》以现有船舶登记种类为主体、以船舶检验技术法规体系中的船舶类型为基础,全面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及其他水路运输法规、相关国际公约对船舶种类的要求,从船舶特性、用途、专属性出发,统筹考虑船舶管理、业务统计和公众认知的各个方面,在保持总体船舶种类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新增、修改、合并、拆分、删减了部分船舶种类,实现船舶登记种类和船舶检验类型的精准对应。


《对照表》建立四级构架的船舶登记种类与检验类型对应关系。其中,“船舶分类”为船舶种类的大类分级,用于宏观管理的数据统计分析,不直接记载于船舶证书中,具体包含8大类:客船类、普通货船类、液货船类、工程船类、辅助船类、拖船类、浮动设施类、其它类;“船舶登记种类”用于船舶登记机关核发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类型”用于船舶检验机构签发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检验类型说明”为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检验类型进一步描述时选用的内容,可不填或选填。


下面对船舶登记种类变化进行解读~


变化一

新增的船舶种类主要包括:交通船、高速客滚船、集散两用船、牲畜运输船、乏燃料运输船、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船、甲醇燃料加注船、其他燃料加注船、油货两用船、一般液货船、泥驳(船)、铺管船、消防船、海上供应支持船、浮油回收船、生活污水收集船、其他辅助船、科学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救助船。


变化二

修改的船舶种类主要包括:地效翼船修改为地效翼客船、散装水泥运输船修改为散装水泥船、散装沥青船修改为石油沥青船、液化气船修改为液化气体船、散装化学品船修改为化学品液货船、散装化学品船/油船修改为化学品液货船/油船、工程船修改为其他工程船、搅拌船修改为混凝土搅拌船、供给船修改为供应船、油污水处理船修改为油污水收集船、小艇修改为客艇、水上平台修改为海上移动式平台。


变化三

合并或拆分的船舶种类主要包括:将吹泥船并入挖泥船,拖船和推轮合并为推(拖)船,自吸自卸砂船拆分为自吸砂船、自卸砂船、自吸自卸砂船;打桩起重船拆分为起重船、打桩船;趸船归为浮动设施类,拆分为浮动设施(普通)、浮动设施(油/液/化)。


变化四

删减的船舶种类主要包括:客货船、客驳船、客箱船、杂货船、多用途船、木材船、挂桨机船、火车渡船、矿散油船、重大件运输船、测量船、采沙船、疏浚船、钻井船、起重驳、工作船、摩托艇、帆船、特种用途船、水下观光船、勘探船。


明确要求:所有船舶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最近一次办理船舶登记或者检验手续时按照《对照表》要求予以变更!



接下来船舶所有人该做什么呢?

船舶所有人应先查看目前持有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船舶种类是否属于上述五大变化的种类;然后,再查看船舶检验证书中所记载的船舶类型和类型说明是否与《对照表》一致;提前与船检、海事机构进行沟通,顺利完成船舶种类变更。


NEWS

    变更步骤   


第一步:涉及船舶检验证书中所记载的船舶类型、类型说明与对照表中不一致的,先到船检部门办理种类变更相关手续。

第二步:涉及船舶所有权证书上种类与对照表中不一致或与船舶检验证书中所记载的船舶类型和类型说明不一致的,需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变更登记。

第三步:如原已取得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船舶,待办理完船舶变更登记后,需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换发。


温馨提醒

1. 光租船舶需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承租人为境外方除外)共同申请船舶变更登记、抵押船舶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船舶变更登记。

2. 若船舶国籍证书上的船舶种类发生变化,船舶需要取得与该船舶登记种类相对应的安全管理证书。

3.向宁波海事局申请船舶种类变更相关事项的诚信主体,可提交《一船多证一次通办(多证联办)服务申请表》,享受“一船多证一次通办”便民服务,多个事项可一窗受理、集成办理、同时申请、同时取证。